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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用心最呵护的政策: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招商引资政策

| 招商动态 |2016-10-05

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制定了35条的招商引资政策,这是最全面、最用心、最呵护客商的政策,有这样的党委、政府,地方经济肯定会迅速腾飞的!

慢慢读下去,细细体会着,你会觉得招商人面临的困惑、苦恼都会随风而去。

朋友们,一起为安阳县点赞!

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招商引资和帮扶企业政策

2015-11-07安远招商引资

招商引资和帮扶企业政策

政策一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客商投资工业企业(资源类开采、选矿加工分离及相关企业除外),自企业投产后二年内上缴生产经营性税收达100万元年度起,县财政连续5年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第1、2、3、4、5年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40%、30%、20%、10%进行奖励,奖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政策二

以总部经济企业为单位,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县财政按以下年纳税额情况进行奖励:1.年纳税3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2.年纳税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奖励;3.年纳税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70%奖励;4.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奖励。上述奖励连续3年按年度兑现。

政策三

实施税收增量奖励。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县财政分成的10%给予奖励,奖励企业不含矿产品资源采选等初加工企业。《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字〔2014〕7号)。

政策四

对于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我县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当年外贸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部分,县财政给予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当年新增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额达50-100万美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政策五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突出或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带动企业和总部经济企业等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

政策六

建立县中小微企业服务机制。以政府购买方式,免费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行情、物流信息、购销需求、办事指南等政务信息服务,强化融资咨询、上市咨询等融资服务,“小微信贷通”审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周转贷审批应在7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有偿性服务按低于市场价格30%收取。

政策七

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对当年新上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政策八

在安远境内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九

执行小微企业税收新政。将月营业额2万至3万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额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

政策十

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县级税务部门应积极省级税务部门争取政策,保障企业最长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落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十一

认真落实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生产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十二

对投资强度达到1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奖励3.6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奖励3.1万元/亩。对新建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且建筑容积率达1.2以上的,县财政按3.1万元/亩的标准奖励给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政策十三

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实施“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允许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可出租或转让。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政策十四

降低涉企行政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收费优惠政策,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更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除国家和省要求价格改革项目外,一律停止上调县管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强制性服务收费按照现行标准下限的20%收取。

政策十五

协助企业招工。县劳动就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招工责任单位协助企业做好劳务招工和培训工作;县劳动就业局每年免费为全县客商投资企业集中组织2次以上大型人才招聘会。

政策十六

强化企业招工服务。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经县就业部门审核认定之后,由县财政按照3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政策十七

申请住房及子女入学。投资商或与欣山镇镇内及城北工业园内客商投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该企业连续务工1周年以上的员工,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租住由政府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子女可以在安远县学校就近入学,并享受与该校学生同等待遇。

政策十八

社会保险补贴。在客商投资企业工作,对新招用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国家“4050”政策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承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按实际工作期限由县财政给予3年内全额补贴。

政策十九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规划建设人才公寓,按保障性住房政策提供企业高层次人才居住。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及其股权处置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部奖励企业。协调解决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就学问题。

政策二十

突出企业人才培训。制定实施规模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成长培训计划,县财政统筹安排培训经费,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每年资助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50名。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人才500名、产业技术工人5000名;每年资助10名企业管理、技术人才参加学术会议、学术培训、学历进修。

政策二十一

降低用工成本。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基数协商调整机制,对效益下滑企业的缴费基数允许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据实下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员工稳岗补贴。对经营困难严重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企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由县人社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政策二十二

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5%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且实现成果转化的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25%、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视其实际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政策二十三

鼓励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司运作”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县财政设立5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重点对生物医药、金属和非金属新材料、电子信息、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支持。

政策二十四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县财政设立500万元工业企业技改投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智能化改造等。对设备购置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政策二十五

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我县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第一年给予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20%,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来我县领办、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第一年给予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的2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政策二十六

促进企业专利创造。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给予1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企业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资助。

政策二十七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企业,县财政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奖励80万元,并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二十八

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加大对主导产业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对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二十九

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县内工业企业产品当年新获“中国名牌”的奖励10万元;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8万元;获“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的奖励5万元;获国家专利或国家科技创新奖的奖励2万元;通过QS、ISO、HACCP认证的奖励2万元;企业获“国家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获“省龙头企业”的奖励5万元;获“地方标准”的奖励5万元。

政策三十

支持脐橙加工和出口。继续保持脐橙加工出口企业较低税负率预警线,对脐橙生产加工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符合条件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政策三十一

组织产销对接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各类产品展销会,展示企业形象,对接国际国内市场,积极为企业提供展览展销等交流合作服务,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的,给予适当展位费补助支持。

政策三十二

降低用电成本。允许用户按照用电性质(生产与非生产)分别安装计量装置,执行对应的电价标准,分别计收电费;允许企业自行选择按变压器或最大需求量计算基本电费。

政策三十三

规范供电服务收费。免收企业电费押金。对产权属企业的用电设施建设维修,由企业自愿选择有资质的建设维修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耗材、设备,供电部门应限期予以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产权属于供电部门的设施维修不得向用电企业强行收取服务、维修费。

政策三十四

对客商投资企业,从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实行“谁引进,谁服务”制度和“四个一”(一个项目,一个推进方案,一个挂点县领导,一支帮扶队伍)服务机制,多角度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

政策三十五

优先保证正常供水、供电,实行停水、停电预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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